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团体标准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标准化发展,规范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结合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本协会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接受北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遵循合规、开放、透明、公平、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为自愿性标准,所有会员均可参与。
第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订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符合相关强制标准的要求;
(三)优先支持有利于提升产业的技术水平、创新能力的项目;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鼓励采用转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
(六)有利于资源合作利用,推广科技成果,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归口管理。秘书处应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部负责部门。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指导团体标准相关工作的开展,负责组织团体标准的立项、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等制修订工作。
第七条 负责起草过程中的答疑工作。
第八条 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第九条 负责团体标准的宣贯、推广工作。
第十条 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工作、负责建立团体标准档案。
第四章 团体标准制定程序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制订程序为: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及发布、复审。
第十二条 提案
1.提案来源
协会各专委会、会员单位或行业单位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均可发起标准提案。标准项目提案应由3家以上单位参与提出,宜涵盖但不限于生产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用单位、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相关单位。
可承担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2.提案时间
每年10月至11月为团体标准集中提案期,由发起单位填写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上报至协会秘书处,秘书处汇总并进行格式审查后,组织对申请的提案进行审查评估。
根据发展需要,有关单位也可在其他时间提交临时提案,并说明提出临时提案的必要性,由秘书处审定是否追加审查或延后审查。
第十三条 立项
1.团体标准提案由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行业代表对提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先进性等进行评估,采用立项评估会议及表决的形式对是否通过立项给出结论。
2.立项评估会参与审查专家人数应不少于7人,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作为审查专家。立项评估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时间地点、专家名单、意见及建议、结论。会议纪要应由审查专家签字。
3.立项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赞成票不少于出席会议或征求意见总人数的3/4方为通过。结论为通过的,形成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和计划号。不予立项的标准项目应由协会秘书处及时反馈并说明不予立项的理由。
4.通过立项审查的项目,由协会正式发文,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立项公告。
第十四条 起草
1.获得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应当成立团体标准起草组,明确主要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起草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一般由相关专业委员会会同发起单位组建,起草组应不少于10家单位组成,每家参与单位不宜超过2位代表参与起草工作,可邀请行业内专家加入。
2.协会提出的或政府委托的团体标准提案,由协会组织开展起草工作。
3.原则上,团体标准起草完成时限不超过1年(从立项日期起算)。逾期1年未提交审查且未申请延期的,项目终止。特殊情况可申请一次延期,时限半年。
4.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同时编写“编制说明”(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
1.起草工作结束后,应采用公开征求意见与定向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技术专家和其他相关专业委员会的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协会官网发布征求意见稿。
定向征求意见由主要起草单位负责,可采用将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发送非起草组成员、单位的方式。定向征求意见的对象应能代表团体标准所涉及的主要技术领域和使用环节。定向征求意见的形式以通讯方式为主。
2.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3.起草组对意见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
4.起草组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协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技术审查
1.协会秘书处组织团体标准审查组对团体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审查组专家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且为单数。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技术审查工作。
2.技术审查形式为会议审查,会议审查应形成会议纪要(见附件4),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
3.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赞成票应为审查组总人数的3/4以上方为通过。
4.通过审查的,标准工作组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形成报批稿、编制说明和技术支撑文件。未通过的,应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未通过的,撤销该项目。
第十七条 批准、发布和编号
1.秘书处对团体标准报批稿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予以编号,报协会批准,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
2.协会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社会团体代号由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英文名称缩写BBIA大写英文字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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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T/BBIA 10—2026
第十八条 复审和废止
1.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秘书处应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及实施应用情况,组织对已发布的团体标准进行复审评估,给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结论。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2.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团体标准,应及时组织修订;废止的,应及时废止并公告,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同步公开。
3.原则上修订工作由原主要起草单位组织开展,无法承担工作的,可由归口委员会另行组织,组织方式请参见第十四条。
4.如相关团体标准已无修改必要,可由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原起草组成员提出废止申请,协会秘书处审查后提交协会批准。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工作经费由发起单位、参与单位共同承担。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条 协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第二十一条 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可通过自律公约等方式推动实施。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协会进行反馈。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协会根据需要可组织相关单位对其进行复审,或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价,以确认团体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四届第四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
立项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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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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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标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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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类别 |
£制定 □修订 |
被修订标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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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立项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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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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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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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意义或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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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范围及主要技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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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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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申请单位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协会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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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电话(手机): 邮箱:
附件2
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团体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三、标准讨论及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
四、标准中涉及专利情况说明。
五、与国际、国外对比情况。
六、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七、重大分歧意见和处理经过和依据。
八、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九、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十、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十一、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附件3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处置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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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准章 条编号 |
标准原文 |
意见内容 |
理由 |
提出单位 |
处理意 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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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a. 发送“征求意见稿”的单位数: 个。 b. 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的单位数: 个。 c. 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 个。 d. 未回函的单位数: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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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团体标准审定会会议纪要
团体标准审定会会议纪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代表及专家组名单。
二、会议议题。
三、会议内容,会议过程介绍。
四、对标准的修改意见。
五、团体标准审定表决情况。
六、团体标准审定会议结果。
七、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