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团体标准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为促进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标准化发展,逐步建立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互相平衡、相互支撑的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北自协”)团体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自协团体标准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为自愿性标准,所有会员均可参与。
第三条 北自协团体标准制订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符合相关强制标准的要求;
(三)优先支持有利于提升产业的技术水平、创新能力的项目;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鼓励采用转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
(六)有利于资源合作利用,推广科技成果,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北自协团体标准工作由北自协秘书处归口管理。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指导团体标准相关工作的开展,负责组织团体标准的立项、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等制修订工作。
第六条 负责起草过程中的答疑工作。
第七条 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第八条 负责团体标准的宣贯、推广工作。
第九条 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工作、负责建立团体标准档案。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定程序
第十条 团体标准制订程序为: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
第十一条 提案
1.提案来源
1.1 北自协各专委会、会员单位或行业单位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均可发起标准提案;
1.2 可承担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2.每年10月至11月为团体标准集中提案期,由发起单位填写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上报至北自协秘书处,北自协秘书处汇总并进行格式审查后,统一对提案组织审查。
3.根据发展需要,有关单位也可在其他时间提交临时提案,并说明提出临时提案的必要性,由北自协审定是否追加审查,或是延后至下一提案期审查。
第十二条 立项
1.团体标准提案由北自协秘书处组织专家、行业代表进行立项审查,审查视情况可通过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
2.立项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或征求意见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
3.通过立项审查的项目,由北自协正式发文,在全国团体标准信用平台公布立项公告。
第十三条 起草
1.获得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应当成立团体标准起草组,明确主要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起草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一般由相关专业委员会会同发起单位组建团体标准起草组。原则上,起草组应至少由3家单位组成,每家参与单位不得超过2位代表参与起草工作,同时可邀请行业内专家加入起草组。
2.北自协提出的或政府委托的团体标准提案,由北自协组织开展起草工作。
3.原则上,团体标准起草完成时限不超过1年(从立项日期起算)。逾期1年未提交审查的,且没有申请延期的,项目终止。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审查,可由项目主要负责人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限为半年。
4.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同时编写“编制说明”(见附件2)。
第十四条 征求意见
1.起草工作结束后,应采用公开征求意见与定向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技术专家和其他相关专业委员会的意见。
1.1公开征求意见可采用在北自协官网以及主要起草单位网站发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方式进行意见征集。
1.2定向征求意见由主要起草单位负责,可采用将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发送非起草组成员、单位的方式。定向征求意见的对象应能代表团体标准所涉及的主要技术领域和使用环节。定向征求意见的形式以通讯方式为主。
2.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反馈意见不少于15个。
3.由起草组对相关意见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
4.起草组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北自协秘书处。
第十五条 技术审查
1.北自协秘书处组织团体标准审查组对团体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组专家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
2.技术审查形式为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会议审查应形成会议纪要(见附件4)。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3.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审查组人数3/4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4.没有通过技术审查的,起草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销。
第十六条 批准、发布和编号
1.北自协秘书处对团体标准报批稿进行形式审查。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团体标准进行编号,报北自协批准,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
2.北自协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社会团体代号由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英文名称缩写BBIA大写英文字母构成:
第十七条 复审和废止
1.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北自协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发现已经发布实施的团体标准内容有过时或错误信息,或者需要新增内容时,应启动团体标准的修订。修订申请一般由北自协各专业委员会、原起草组成员提出,北自协秘书处审查后提交北自协批准。
2.原则上修订工作由原主要起草单位组织开展,原主要起草单位无法承担工作的,可由归口委员会另行组织,组织方式请参见第十一条第1项。
3.如相关团体标准已无修改必要,可由北自协各专业委员会、原起草组成员提出废止申请,北自协秘书处审查后提交北自协批准。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工作经费由发起单位、参与单位共同承担。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九条 北自协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北自协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第二十条 北自协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北自协进行反馈。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北自协根据需要可组织相关单位对其进行复审,或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价,以确认团体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
立项申请书
一、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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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标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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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类别 |
£制定 □修订 |
被修订标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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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立项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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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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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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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意义或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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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范围及主要技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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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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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申请单位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北自协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人: 电话(手机): 邮箱:
附件2
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团体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三、标准讨论及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
四、标准中涉及专利情况说明。
五、与国际、国外对比情况。
六、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七、重大分歧意见和处理经过和依据。
八、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九、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十、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十一、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附件3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处置表
年 月 日
序号 |
标准章 条编号 |
标准原文 |
意见内容 |
理由 |
提出单位 |
处理意 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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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a. 发送“征求意见稿”的单位数: 个。 b. 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的单位数: 个。 c. 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 个。 d. 没有回函的单位数: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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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团体标准审定会会议纪要
团体标准审定会会议纪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代表及专家组名单。
二、会议议题。
三、会议内容,会议过程介绍。
四、对标准的修改意见。
五、团体标准审定表决情况。
六、团体标准审定会议结果。
七、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