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收取标准管理办法

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

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经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三届一次理事会提议,提交会员大会通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所有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一年度: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30000/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10000/年;

(三)理事单位:5000/年;

(四)监事长、监事单位、普通会员单位:2000/年;

第五条 为会员提供的基本服务

(一)提供行业信息,培训技术与管理人员,提供技术和法律政策咨询,组织商品的展览和促销,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国内外管理和技术交流等;

(二)为会员提供行业的最新发展信息,提供个性化信息服务;

(三)协调行业协会会员之间、协会会员与政府主体之间的关系,有效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提高市场运作效率。

第六条  经费用途

(一)办公经费、工作人员薪酬等费用;

(二)行业调研、咨询费用;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等会议费用;

(四)组织召开各类行业研讨会、论坛等费用;

(五)资料、报刊编制、印刷、出版费用;

(六)培训、考察、讲学费用;

(七)其它费用。

第七条 会费标准根据协会职能的落实、业务量的调整、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因素,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末以前。

第九条 本协会会费使用原则是:严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并应合理核定,审计监督。

第十条  会员缴纳会费由本协会秘书处收取,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一条 本协会对未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会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缴纳会费;

(二)予以通报;

(三)限制其行使《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业协会章程》中规定的相应权利;

(四)年不缴纳会费的,可视同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费用使用管理、监督和控制。

第十三条会费的收支情况,应按时向理事会报告。年度支出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十五条本“办法”经协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协会账号如下:

  名: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潘家园支行

  号:11-220 201 040 007 310

 

 

 

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   

201912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