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Beijing Bicycl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BB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北京市从事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经营、生产、原辅材料零配件供应的企业及与之相关的检测、科研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建立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行业之间、行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渠道;传递行业信息;规范企业、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发展,满足社会需求,繁荣北京市场经济。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南路1号海文大厦75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行业在北京市的发展方向,对本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行业、企业、会员诉求,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参与行业发展的规划及本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准入办法的制定;参与制定、修订北京市场相关产品的地方标准,并在行业内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的鉴定及推广;承接委托参与或组织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工作;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定企业、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建立本行业的经济、技术、商务信息网络,进行行业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发布,创办刊物,汇编行业有关资料,进行市场预测,为企业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为政府部门提供有关管理工作信息;
(五)依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
(六)组织和联合企业、科研单位、院校开展科技交流、开发、创新工作,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国内经济、技术、信息交流与合作,组织出国考察,举办本行业展览会、技术交流会等活动;
(七)建立行业预警机制,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打击走私、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等方面的活动,维护行业安全;
(八)组织对本行业的人才、技术、管理、法规、职业技能等培训,提高会员自身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九)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承担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会员委托的相关事宜。
(十)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协会运行和发展过程中,更好地组织、引导、团结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团结群众、引导群众、赢得群众。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信誉良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在本市从事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经营、生产、原辅材料零配件供应的企业及与之相关的检测、科研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的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加入协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本协会提出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十六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