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12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召开未成年人交通事故案件情况报告暨典型案例发布会,发布会由海淀法院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张莹主持,海淀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负责人、新闻发言人戴国,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秦硕、曹晓颖,法官王丽娟出席发布会。以下内容摘自发布会现场文字实录。 庆庆父亲在北京开了一家小超市,为了方便送货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2017年6月,刚满14周岁的庆庆来到北京,父亲忙不过来时,就让庆庆骑电动自行车帮忙送货。 2018年5月某日,庆庆骑着电动自行车拉着货物出门。他觉得非机动车道上的自行车、行人太多,影响了自己的驾驶速度,见机动车道车少,便骑到了机动车道,刚骑没一会儿,张勇驾驶小轿车从左边撞到了庆庆的电动自行车,导致庆庆摔倒,电动自行车及车上货物受损。经交警认定,庆庆与张勇为同等责任。 当天,庆庆被送至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小腿骨筋膜室综合征等,住院治疗31天,先后花费医疗费12余万元。经鉴定,庆庆致残程度为十级。后庆庆将张勇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1万余元。 本案中,庆庆未满16周岁驾驶未依法登记电动车进入机动车道行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对其损失应自担50%,而张勇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且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对庆庆的损失应承担50%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对复杂的交通环境缺乏准确的认识和判断,又喜爱刺激和冒险,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容易给自身或者他人造成伤害。本案中,庆庆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行驶,最终酿成事故,导致自己受伤。 同时,父母对于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的危险性应有充分的认知,不要为了便捷忽视潜在的风险,应注意保管好家中的电动自行车辆及钥匙,严格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时也应在日常生活点滴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道路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