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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骑无牌电动车上路分分钟被查

时间:2019-04-17 12:38:21来源:自行车与电动车作者:李清点击:

         由工信部等四部门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昨起正式实施,经过4个多月的过渡注册登记,所有未注册登记的非标电动自行车都将禁止上路行驶。对此,昆明交警已经在全市开展电动自行车秩序专项整治,进行集中查处。凡未进行注册登记,或不能出示在有效期内预约凭证的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将依法扣留车辆。

 

现场一个路口一小时扣车20余辆


根据相关部署,昨日交警一大队抽调130余名警力,在40个点位对过往的非标电动自行车进行清查整治。整治过程中发现,大部分市民的非标电动自行车已经申领了牌照,并按要求悬挂在车辆指定部位。


8:30,人民东路与北京路交叉口迎来交通早高峰,从事外卖派送的小周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非标电动自行车被交警拦下。小周知道需要注册登记,只因抱有侥幸心理加上不想排队,就一直没有为自己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注册,车辆被查扣后小周后悔不已。与小周不同,市民王先生是因为没随身携带预约登记表,导致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被暂扣了2小时。


在这个路口,一个多小时,交警扣留了20多辆没有登记注册的非标电动自行车。


“我刚回昆明,不知道需要登记。”“太忙,没时间去落户。”“我以为你们没那么严格。”……得知车辆要被暂扣,骑车人顿时慌了神,纷纷搬出各种理由为自己辩解。对于这些借口,警方均不认可,一律依法依规暂扣车辆。


“整治过程中,我们还发现有部分市民的牌照丢失或被盗,将尽快研究处理办法。”交警一大队执法民警介绍,在被暂扣的车辆中,部分非标电动车仅有物联网防盗卡未悬挂号牌,交警部门也对车辆进行暂扣,待相关解决办法出台后再作处理。


预期4年内逐步淘汰非标电动自行车 


目前昆明登记在册的电动自行车约有240万辆,几乎100%都是“非标车”,根据规定,这些车辆可以在公安机关禁止通行区域以外的道路行驶,且自2019年4月15日起过渡期为4年。过渡期满,不得上道路行驶。相关部门将视情况力争通过4年的管控,让昆明的“非标”电动自行车全部淘汰。


今年1月,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昆明市第一批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产品的公示》,多家不同型号的电动车被认定合格,共90个型号规格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准予注册登记。自首批达标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公布后,昆明市质监局陆续接到了多个电动车厂家的评审申请,为了把好源头关,让市民买到放心车,市质监局将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车辆审核,定期向社会公布新的达标车型。今后昆明市质监局将进一步加大申报宣传力度,也希望各生产企业积极申报、丰富市场,让市民在购车时有更多选择。


与此同时,昆明市场监管部门也将定期对市场上电动车的整车质量、尺寸等进行检查,发现违规销售“非标车”的商家将依法处以重罚,甚至吊销营业执照。执法人员提醒,消费者在选购电动自行车时应当仔细查看产品说明书,核对合格证上的产品型号、车架号码以及电机号码和所购买的电动车上相应的数据是否一致,并索取购车发票。


多部门将联合督查“新国标”实施情况


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建立了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将成立检查组对各州(市)新标准实施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目前,云南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过400万辆。对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争取会同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加快淘汰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


对“禁行”车辆如何处罚


1、驾驶未注册登记的“非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对于在4月15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现场按照《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及《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律扣车。


2、驾驶新购买且不在我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对于在4月15日后购买的,按照未注册登记车辆上路行驶处500元罚款,违法一次查处一次。


3、驾驶新购买并在我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合标”车)但未注册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新购车一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超过一个月的,现场按照《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处50元罚款。


4、驾驶外省、市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在我市辖区道路行驶。现场按照《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处50元罚款。


5、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扣留电动自行车。按照一般程序,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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