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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当电动自行车卖出了事故告商家

时间:2016-10-27 09:33:21来源:法制晚报作者:李清点击:

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撞死人后才发现竟是需要上牌照的电动摩托车,该事故不仅导致其入狱,还损失近80万元。出狱后,王女士将生产商和销售者都诉至法院。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王女士诉称,2008年12月3日,她在海淀区李先生经营的电动车店购买了宝岛公司生产的一部白色电动车。经销商特别说明是符合国家要求可以上牌照并上路的电动自行车,李先生开具了盖有北京宏达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发票。

经查,该发票上的公司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使用的是北京陶朱商贸中心的营业执照,后陶朱商贸中心补开了购买证明。

2014年10月19日,王女士驾驶电动车在万寿路太平路东口的非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与由南向西骑自行车的华某相撞,华某受伤后死亡。

经交通部门认定,王女士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通行,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此后,王女士被判刑1年3个月,赔偿华某亲属近80万元。

王女士认为,自己买的是电动自行车,而商家卖的却是需要上牌照的电动摩托车,是商家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因此将李先生、陶朱商贸中心和宝岛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近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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