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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以为电动自行车肇事不会负刑事责任

时间:2016-10-12 09:59:10来源:青年时报作者:李清点击:

    办案检察官提醒,莫以为电动自行车肇事不会负刑事责任。此案中,黄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在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空车质量等指标上均超出了电动自行车的技术要求,达到轻便摩托车标准,属于机动车范畴,且该车的刹车、前灯照明不符合安全技术性能要求。经责任认定,黄某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后切勿因害怕惩罚或抱侥幸心理而逃逸。根据《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虽然黄某某说,他曾折回现场,看到已来了救护车,还去医院急诊室打听了情况,祈祷伤者平安,然而错已铸成,最终,他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检察院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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