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上出现一款外观近似的电动摩托车,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及时维权,起诉该电动车生产商及销售商。日前,昆山法院审理了这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支持捷安特的维权行动。
2014年12月,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得知,有一款“钻石QQ”的法拉蒂电动自行车与捷安特品牌的外观构成近似。2014年12月24日,捷安特公司工作人员前往昆山陆家镇八方车行,买了一辆“钻石QQ”的法拉蒂电动车。该电动车由千骏科技有限公司、法拉蒂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生产。
早在2009年1月16日,捷安特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电动摩托车(轻便L-133)”的外观设计专利,同年12月9日取得该项专利权。
捷安特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车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公司专利权产品的行为;被告千骏公司、法拉蒂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捷安特公司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公开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捷安特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昆山法院经审理,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构成近似,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判决:被告昆山市陆家镇八方车行立即停止侵害行为;被告千骏科技有限公司、法拉蒂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