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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法院总结的118起案件中,醉酒驾驶摩托车的案件有 16起,占总数的13.56%,其中不乏与机动车、助动车、自行车等相撞,造成车损人伤的案例。一位23岁的男青年,醉酒后驾驶摩托车逆向行驶,结果与轿车相撞,造成轿车物损3000余元,自己则车毁人伤,构成十级伤残,最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罚金5000元。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机动“车”的范围并非仅仅限于汽车及两轮摩托车。燃油助动车、燃气助动车甚至电动自行车,如果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机动车”,那么,醉酒驾驶这类车辆同样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
记者注意到,虽然本市还没有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被判有罪的案例报道,但从全国范围看,醉驾电动自行车被判处刑罚已非个案。浙江、江苏、江西、山东等地均有此类案件发生。去年春节期间,杭州一市民醉驾电动自行车肇事,后来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半月,并处罚金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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