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17号)和实验室日常指定相关要求,现发布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 对本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投诉(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国家认监委 2024年9月30日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