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质检总局组织对共享自行车产品开展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以下简称专项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抽查了7个运营品牌的24批次共享自行车产品,抽样地点所在地遍及天津、广东、江苏、浙江、湖北、陕西、河南和云南等地区的10个城市,检验了产品的制动性能、握闸尺寸、把立管、车把部件的强度、脚蹬间隙、反射器等14个项目,经检验,有5个运营品牌的21批次产品合格,产品抽查批次合格率为87.5%。3个运营品牌的3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批次检出率为12.5%。
二、主要特点
一是开展行业摸底调查。本次为首次开展共享自行车专项抽查,为摸清目前共享自行车运营商情况,通过交通部提供的信息及网络查询获取的信息,对全国64个品牌的共享自行车运营企业进行了走访调查,遍及北京、上海、天津、河北、河南、江苏、浙江、山东、辽宁、福建、四川、广东等12个地区,实现对现有共享自行车运营企业全覆盖。调查发现,目前经营共享自行车运营的企业22家,有投放新车计划的企业4家,目前为运营商生产共享自行车的生产企业29家,有供货订单的生产企业13家。
二是抽查不同环节的产品。为了从不同环节,尤其与广大使用人群直接关系的环节反映质量状况,对共享自行车投放点、运营仓库、生产企业等不同环节的产品抽查,覆盖了共享自行车从成品出厂到待投放的关键环节。
三、抽查结果分析
(一)行业内外部因素共同作用,运营商数量明显减少。
本次共享自行车专项抽查,对全国64个品牌的共享自行车运营企业进行了走访调查,已停止运营、注销、倒闭、暂未开展业务的运营商有42家,正常运营的企业22家,仅占全部调查企业的34.4%,其中近期无投放新车计划的运营企业18家,近期有新车投放计划的运营企业只有4家。主要原因:一是共享自行车行业正处于洗牌阶段,出现共享自行车运营企业停止运营、注销、倒闭等情况;二是大、中型城市禁止投放新增共享自行车,市场需求相对减少。
(二)部分安全指标不符合要求。
本次专项抽查,对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涉及共享自行车质量安全的制动性能、握闸尺寸、把立管、车把部件的强度、脚蹬间隙、反射器等14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经检验,主要问题为反射器和脚蹬间隙两个项目不合格。
一是反射器项目不合格。车辆未安装反射器或反射器光学性能较差,会影响骑行者在夜间的骑行安全。本次抽查中有2批次不合格,不合格企业中有1家企业的产品未安装前反射器,有1家企业的产品未安装侧反射器。不合格原因主要是产品设计存在缺陷,或过程控制不严,出现漏装或不装。
二是脚蹬间隙项目不合格。脚蹬间隙不符合要求,共享自行车在转弯时脚蹬或其它零部件如触及地面,容易导致骑行者摔倒,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本次抽查中有1批次不合格,不合格原因是企业对车型设计不合理,出现中轴部位尺寸偏宽、曲柄过长等情况,或整车装配不合理,出现车架中接头设计位置及曲柄脚蹬选用不能满足脚蹬间隙要求。
四、工作要求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后处理工作:
(一)对于本次抽查中共享自行车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运营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针对抽查中发现共享自行车运营企业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的,要依法责令企业停止运营不合格产品。
(二)针对本次抽查中的安全项目,包括反射器、脚蹬间隙等不合格项目,要强化地方监督检查,督促运营企业切实加强进货质量控制和验收把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