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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自行车:老人不受限、损车失诚信

时间:2015-07-14 09:22:29来源:江南时报作者:李清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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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南京市政府法制办6月30日召开的《南京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立法听证会上,8位来自高校、交通规划相关企业的听证参加人对《办法》提出了诸多建议。昨天,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官网公布了听证会的意见处理情况,共有5条听证意见被采纳。按照修改文件的规定,70岁以上的老人也能办卡使用公共自行车,而恶意损坏、占有公共自行车设施,或3次违反合同使用,其行为将纳入公共信用系统的个人档案中,受到失信惩戒。江南时报记者 吕晶晶

  年龄限制

  70岁以上老人也能租用公共自行车

  此前,《南京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听证会稿)》对租车人的年龄设了两道“门槛”:年满12周岁,70周岁以下。“70岁以上的老人能不能骑行?”在今年6月的立法听证会上,8位听证参加人就此展开讨论。经过新一轮研究,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决定取消“70周岁以下”的年龄限制,也就是说年满12周岁以上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市民都能正常办卡,按使用守则和租用合同约定使用公共自行车。

  “人口老龄化”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日常生活中,不少70岁以上的老人身体康健,完全有能力独立骑行。因此,多数听证参加人都对“70岁”这个年龄门槛提出过异议,并主张通过递交健康证明、签署免责申明、允许持有有效驾照的老人办卡的形式,有条件地允许高龄老人使用公共自行车。

  南京市政府法制办昨天回应,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不宜通过行政立法过多限制使用者;要求使用者办卡时提交健康证明,则不符合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了在服务民众的同时保障公共安全和运营秩序,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疾病患者等特殊人群尽到必要的安全提醒义务,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免责条款。修改后的《办法》也留有一句“安全提示”:醉酒、患有疾病等无安全骑行能力的,不得租用公共自行车。

  违规行为

  恶意损坏行为将纳入公共信息系统

  在南京最早一批公共自行车点随手取一辆车,往往不是少了车铃,就是车身的漆被刮掉了好几块。《办法(听证会稿)》中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污损、破坏、侵占公共自行车设施,故意破坏、盗窃车辆等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在听证参会人的建议下,《办法》新增一条规定,故意损坏公共自行车设施,或使用者三次违反合同使用公共自行车,其行为都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严厉处罚,是为了尽可能减少对公共自行车的人为破坏。《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盗窃、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已经设定了处罚,而在听证会上,参加人吴亚明、史信、张一多都建议引入信用管理体系,将使用者恶意破坏、占有公共自行车的行为纳入个人诚信档案。

  考虑到江苏省和南京市都建立了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决定借鉴南京已有立法,在《办法》中引入诚信规定,公共自行车使用者故意破坏、占用公共自行车设施,或者三次违反合同规定使用公共自行车,其失信行为将计入个人诚信档案,对其在就业、贷款、接受社会救助等方面进行约束。

  租车网点

  主要围绕住宅小区和公交站点

  随着公共自行车的普及,“我家门口什么时候能借车”成了市民最关心的问题。在6月底的立法听证会上,参会人的建议五花八门,顾大松建议在旅游景区附近增设公共自行车网点,陈思雨认为要在大型商场、超市、学校和医院等处也布点。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吴红兵曾现场回应,设置公共自行车是为了解决市民衔接换乘的需求,修改后的《办法》再次明确这一观点,将居住小区、公共交通站点作为公共自行车点的重点区域。

  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在公告中表示:“公共自行车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主要功能为实现慢行交通与公共交通的‘无缝对接’,完善现行公交体系,最大限度方便市民绿色低碳出行。”由于公共财政投入较大,目前南京还无法实现“网点全覆盖”,需按规划逐步实施。

  对此,《办法》把网点设置的标准浓缩成一句话:“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公共自行车发展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完善情况逐步实施,重点在居住小区、公共交通站点设置,方便市民换乘其他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使用情况

  车辆使用信息将定期向社会公布

  南京的仙林等地区都存在公共自行车网点充足,办卡数量寥寥无几的情况。考虑到运营单位的服务情况决定了公共自行车能否高效运营、服务便民发展,新修订的《办法》指出运营单位应当在网点布局、智能运营、科学调度、信息公开等方面履行相应的责任,并新增了两个要求:合理设置公共自行车办卡网点、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共自行车使用情况。

  针对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的管理,听证会参加人吴亚明曾建议定期公示公共自行车卡押金的总额、收益等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共自行车使用情况”是否包括押金的使用?这一点在文件中没有进一步细化,南京市政府法制办也没有在公告中回应。

  此外,听证会上曾有人表示市民使用公共自行车前应当“对所租公共自行车车辆进行检查,确认车辆各部件性能正常”的规定,有减轻运营单位责任的倾向。为了体现确保车辆安全是运营单位的责任,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在使用者排查车辆安全情况的“义务”后追加了一句:“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运营单位

  决定是否配备锁具和儿童座椅

  立法听证会上还有一些市民关心的问题,如能否给公共自行车租赁卡的办卡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能否利用租车网点周边的报亭、物业补充提供服务,建议今后给公共自行车配备锁具、提供部分有儿童座椅的车辆等等。

  南京市政府法制办表示,这些内容都属于运营管理的具体事项,他们将向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转交相关意见和建议,由运营单位决定是否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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