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和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通告》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本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六城区电动自行车集中注册登记工作至2014年2月10日截止,自2月11日起,本市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实行常态化管理。
二、自2014年2月11日起,本市将对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予以办理注册登记,并根据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三、自2014年2月20日起,本市设立3个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工作站点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具体如下:
(一)五一路工作站。地址: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164号南宁市驾驶人考试中心门口;
(二)狮山工作站。地址: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8号狮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院内;
(三)仙葫工作站。地址:青秀区仙临路47号交警三大队队部院内。
四、自2014年2月20日起,凡是符合有关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条件的车辆,车主可凭相关有效材料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所需材料如下:
(一)车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非南宁市户籍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二)电动自行车销售电脑机打发票;
(三)电动自行车合格证(须有车辆车架号、电机号)。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
(一)车辆所有人提交的发票无效的;
(二)车辆发票记载的车辆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不符的;
(四)车辆属非法改装、拼装或者电动机号、车架号有凿改痕迹的;
(五)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结构、构造或者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装置的;
(六)车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车辆不在自治区公布的准予注册登记目录范围之内的。
六、本市电动自行车业务范围如下:
(一)车辆注册登记;
(二)车辆补牌、补证;
(三)车辆换牌、换证;
(四)车辆转移登记;
(五)车辆变更登记;
(六)车辆注销业务。
七、本市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目录》,广大市民可通过互联网(http://preview.nvans.com/ddc/admin/index.aspx)查询相关详细信息。
八、自2014年2月11日起,本市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取得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行驶时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
九、除悬挂本市市区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外,禁止其他电动自行车在南宁绕城高速公路全段和兰海高速(三岸互通至良庆南互通段)所构成的环线以内以及环线以外的邕宁区建成区、仙葫开发区的道路(含高速公路)通行。
十、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同时,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重点对下列七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整治:
(一)未取得号牌上道路行驶;
(二)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
(三)违反规定载人;
(四)逆向行驶;
(五)非南宁市市区号牌电动自行车在本市市区道路行驶;
(六)在禁止通行的区域行驶;
(七)不在规定地点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