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 是住宅小区消防管理的前哨 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近日,湖北省消防救援局曝光一起 物业服务企业因 逾期未整改火灾隐患 被依法依规处以行政处罚的案例 【案例详情】 2026年7月,湖北咸宁 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对辖区 高层住宅小区 开展检查时发现 一小区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 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存在火灾隐患 消防行政执法人员 立即向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 讲明此类行为的危害及相关法律责任 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要求其加强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 加大日常巡查力度 对业主违停、违充行为及时采取措施 尽快整改火灾隐患
一小区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图源:湖北消防)
【处罚决定】 2026年8月 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小区进行复查时发现 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仍未采取有效措施 劝阻、制止住户在公共门厅停放电动自行车 咸宁市消防救援局根据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对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 【消防普法】 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 楼梯间、安全出口禁止停放电动自行车 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物业服务企业 有责任进行相关管理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