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获悉,近日,该县融水镇朝阳西路商贸城某车行因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被该局依法处罚5000元。
据悉,5月11日,融水县市场监管局、融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法人员到融水镇朝阳西路商贸城某车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面门口摆放有30辆两轮电动自行车待售。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销售的30辆电动自行车(其中蓝聆牌2辆、立马牌25辆、驰飞之光牌3辆)的鞍座长度与车辆《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整车图示不一致,涉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随后,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30辆电动自行车采取现场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涉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26日取得营业执照,并在融水镇朝阳西路商贸城从事电动自行车经营活动。当事人销售的上述30辆电动自行车被认定为非法改装,货值金额为5.2万元。由于当事人购进和销售上述型号批次电动自行车的票据丢失,且无法证实之前销售上述型号批次电动自行车是否存在非法改装的违法行为,融水县市场监管局以现场检查发现的30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货值作为该案涉案货值金额。融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2021修订)》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或者销售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行为,均是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联合公安部门持续加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监督检查工作,请广大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以此为鉴,切勿以身试法。消费者在选购电动自行车时,一定要选择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切勿因追求“快”而舍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