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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

时间:2022-09-29 09:05:26来源:作者:点击:

 9 月 26 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在南京开幕,会上听取了《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条例(修订草案)》共 8 章 84 条,要求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构建新型消防监管模式等。如,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需要配套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建设集中充电设施;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禁止在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堆放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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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

《条例(修订草案)》全面系统规定了政府、部门、单位、公民等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

在政府部门责任上,根据中央机构改革要求明确规定了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工作职责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在基层,为整合消防管理力量,明确了居(村)委会在确定管理人员、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建立志愿消防队、特殊人群消防安全防护等方面的职责,还探索列入了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条款。

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得到强化。除安全投入、日常管理、设施维护、安全培训、应急演练方面责任外,《条例(修订草案)》专门明确特定场所和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可燃、易燃保温材料的建筑,管理单位应当标示燃烧性能和防火要求,并鼓励更改为不燃、难燃材料。人员密集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针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研制易燃易爆新材料、新产品或者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等情形,《条例(修订草案)》也作出专门规定。要求研制易燃易爆新材料、新产品或者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在交付生产、使用或者技术转让时,应当注明火灾危险性、预防火灾和紧急处置措施。

如,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根据需要配套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建设集中充电设施。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禁止在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堆放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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