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致5人死亡,2名责任人因失火罪被判刑,并赔偿死者家属。 2017年起,赵某2、郑某某租赁沈某某(房东)位于上海宝山区的一套住宅(系村民自建住宅房)。2018年至2019年间,赵某2和郑某某通过私拉电线、修改线路安装电线及插座开关,并使用泡沫夹芯板在主体建筑外进行搭建、改造房屋。房子改造好后,出租给了马佳骏、马和顺、徐金兰、朱成宝、王桂珍等人。2020年9月22日,赵某2将其装有锂电池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于自建房南侧顶棚下方并充电,当日5时许,因电池故障引发火灾,过火面积达300平方米,主体建筑被烧穿顶,院内搭建的顶棚及房屋烧损严重,导致上述5人死亡。案发后,由沈某某、赵某2、郑某某家属赔偿死者家属、受伤人员及其他租户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审理认为,赵某2、郑某某因过失造成5人死亡的火灾事故,其行为已构成过失罪,依法均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随着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村居民自建房越来越多,尤其是一些“下店上宅、前店后宅”自建房,而这些自建房普遍存在建筑耐火等级低、易燃物可燃物多、消防安全隐患极大等特点!特别是用作生产、经营、租赁的自建房,历来是“小火亡人”事故的多发场所。那我们该如何避免呢?快来一起学习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知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