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在住处充电是将二人置于危险环境之内,二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亦具有过错。
案件详情
2018年12月12日,某小区内一户住宅起火,小郭与姐姐因该火灾当场死亡。
事发后消防部门给出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载明“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此起火灾火起于该住宅客厅中部电动自行车电瓶处,火灾原因认定为电动自行车电瓶在充电过程中发生故障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小郭与姐姐为烧伤致死。
小郭生前从事外卖骑手工作,需要骑行电动自行车,所以从2017年12月开始便向某公司租赁电动车电瓶,每月交付120元租赁费。
2018年3月,租赁的电瓶发生故障,该公司工作人员解某为小郭联系了售后人员田某为其提供售后服务,此后因为电瓶质量问题,双方多次沟通。
2018年12月12日凌晨,小郭和姐姐所住的房屋因电瓶车充电时发生爆炸引起火灾,两人当场死亡。

郭父和郭母将提供电瓶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为小郭和姐姐的死亡赔偿。
该公司表示,自己对火灾事故并不知情,直到接到法律传票才知道,并且无材料可以确定引发火灾的电瓶与公司有关联。消防提供的火灾卷宗中的电瓶照片与公司所产电瓶尺寸不同,引发火灾的电瓶变形后电瓶尺寸为:长32cm×宽15.5cm×高18cm,该公司租给小郭的电瓶型号为6030,该型号电瓶的尺寸为长35.5cm×宽15.5cm×高18cm,因此引发火灾的电瓶并非该公司的电瓶。
小郭的同事范某称,小郭有两块电瓶,一块铅酸电瓶,一块从被告处租赁的锂电瓶。火灾卷宗内查明,爆炸电池为锂电池。
法院判决
一、该公司赔偿小郭家人死亡赔偿金430814元(其中含小郭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36250元;小郭孩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67184元);
二、该公司赔偿小郭家人丧葬 费20556元;
三、该公司赔偿小郭家人交通费300元;
四、该公司赔偿小郭家人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盛恒律师解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通过各项证据及证人证言,可以得知爆炸电瓶为该公司租赁的锂电瓶。虽然该公司提供的尺寸与爆炸后电瓶尺寸有所出入,但因电瓶爆炸后发生变形必然存在尺寸变化,而目前通过比对,爆炸后电瓶的尺寸与被告向法庭提供的电瓶尺寸差异较小,整体基本吻合,可以认定爆炸电瓶为该公司租赁的锂电瓶。
那么责任该如何划分?首先,电瓶在充电时爆炸,存在产品缺陷,因此造成二人死亡的后果,应由电瓶公司承担。
但小郭生前职业为外卖送餐员,经常使用电瓶车,应当具有安全意识。小郭与姐姐应当知道在住处充电是将二人置于危险环境之内,二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亦具有过错,所以应减轻电瓶公司的责任,因此法院最后判决由公司承担5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