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电动车在人行横道超速撞人 驾驶者以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责。
2.法官提示,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商、销售商以及使用者,都应严格遵守限速规定,不得随意改装车辆。“希望提醒厂家在销售电动自行车时。 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电动自行车做严格的限速,并且对于客户提出要求突破限速,提高时速,应严词拒绝,而不是以利为重。”
正文
自相关法规落地以来,机动车在人行过道减速避让行人,已越来越普遍,但是行人过马路时,往往还会遇到快速通过不做避让的非机动车。上海静安法院日前就审理了一起案件,一辆经过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经过人行横道时,撞倒了一名行人,致其死亡。驾驶者被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公共视频显示,去年9月13日晚18点40分许,被告人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静安区柳营路 南侧非机动车道以40公里/小时,由西向东行驶,行驶到一处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径直碰撞到正在过马路的被害人。事发后,赵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被害人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赵某告诉记者,那天是台风天气,因为下雨他带着全盔,正好有辆车的刹车灯,亮起红光模糊了他的视线,导致他没注意前方状况,当他反应过来时,被害人已被撞出一两米远。

根据相关法规,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最高时速不能超过15公里/小时,而赵某事发时的车速经鉴定达到了40公里/小时,那么车辆是否被改装过呢?庭审中,被告人赵某表示,这辆车本来就能开到38公里/小时到40公里,他没有动过速度。但静安人民法院法官顾正仰表示,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的电动自行车经过了多处改装,致使他能在道路上行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15公里/小时的速度。这也是直接造成被害人被其撞击摔倒在地后死亡的原因。而不管是被告人自行改装,还是他通过二手交易买到了时速超过规定限速的电动自行车,都不应该以如此快的速度 在道路上行驶。
此外,该人行横道无交通信号灯控制,视频中一旁的机动车有明显减速,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赵某却没有。
静安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滕文静告诉记者,非机动车行径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遇行人正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避让。在人行横道避让,不仅仅是机动车的义务,也是非机动车驾驶员的义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责,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65万元,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静安法院对赵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法官同时提示,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商、销售商以及使用者,都应严格遵守限速规定,不得随意改装车辆。“希望提醒厂家在销售电动自行车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电动自行车做严格的限速,并且对于客户提出要求突破限速,提高时速,应严词拒绝,而不是以利为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