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不得醉酒驾驶。
小编提醒:下述的交通事故,给双方当事人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有的人丧失了生命,有的人遭受牢狱之苦。非机动车驾驶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但身故,仍被定为次要责任人,需承担赔偿责任。春节将至,各位读者在欢聚的同时,切莫酒后驾车。
原告方诉称,2020年3月某日夜间,王越驾驶汽车行驶至北京香山道路附近时,适逢李明骑行的电动车对向行驶而来,两车相撞。事故发生时,王越、李明和李明后座搭乘的石林均为醉酒状态,事故造成李明与石林当场死亡。王越已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此次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王越负主要责任,李明为次要责任,石林无责任。因此,石林家属向三被告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提出,王越酒后驾车,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规定,本事故属于第三者商业险的免赔情形,因此,保险公司仅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垫付抢救费的责任,并保留追偿权。
王越认为,石林明知李明酒后驾车,不但未制止反而违规乘坐酒驾车辆出行,石林就此次事故也有重大过错,应当减轻自己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且,自己已承担了刑事责任,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费。
被告李明家属辩称,放弃对李明财产的继承,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石林酒后搭乘醉酒的李明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该行为存在过错,应减轻其他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李明已死亡,其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则各继承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王越已受刑事处罚,所以,对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