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近一年的过渡期,新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新国标”),将于4月15日起实施。
相比旧国标,新国标的“全部技术内容”都变成了强制性的硬指标,各项安全指标不再是“选择题”,这也消除了“非否决项”留下的漏洞,从生产根源上杜绝了“超标合格车”的存在。
新国标的另一大特点是全面提升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标准,“超标车”将不能再以机动车性能享受非机动车的权限。
根据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由旧国标的20公里/小时调整为25公里/小时,当车速超过25公里/小时,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装配完整的整车质量(含电池)从不超过40公斤,调整为55公斤;电动机连续输出功率由240瓦调整为400瓦。具体相关内容如下: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x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kg;
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消费者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可通过观察或查看车辆合格证说明书,同时满足上述几项要求的可初步判断属于符合新国标规定的电动自行车。
此外,新国标还补充和完善了电动自行车的防火、阻燃、充电器保护、无线电骚扰等方面的要求,对于当前由于充电过载、短路或发热、不同品牌充电器混用从而引发火灾事故起到有效遏制作用。
北京市对电动自行车改装做出明确规定
在2018年11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中明确对出厂后的电动行车改装行为做了规定,其中在第十八条中规定: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
(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四)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
禁止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又在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车辆予以收缴。”
第三十条中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提醒电动自行车经营者注意,严格按照目录销售合格电动自行车;
广大消费者提高安全意识,保护消费权益,购买目录内的产品,并严格按照本市规定带牌上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