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协会职能 | 新闻资讯 | 产品中心 | 车用电池 | 上牌查询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国内资讯

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肇事同样要担责!

时间:2019-03-26 10:12:17来源:自行车与电动车作者:李清点击:

        上海市交警总队通报了两起电动自行车骑车人肇事导致死亡事故案例,希望借此教育改变部分骑车人和行人存在的“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都要担责”的错误观念,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摈弃闯红灯、乱穿马路、逆向行驶等交通恶习。

案例1

       1月28日17时21分,龚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莘砖公路南侧非机动车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长施公路路口,闯红灯驶入路口向东直行,恰逢单某某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沿长施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路口,遇绿灯信号实施左转弯,龚某某在发现重型专项作业车后采取制动措施,但未能控制住车辆而倒地,遭重型专项作业车左侧后轮碾压,龚某某当场死亡。

 

       本起事故中,龚某某存在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和未按规定车速行驶(经鉴定,事发时车速为24-29公里/小时,超过限速15公里/小时的规定)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单某某无交通违法行为。

 

       龚某某的违法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龚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单某某无责。

案例2

       2019年2月1日5时21分,洪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事发时车速为26公里/小时,超过限速15公里/小时的规定)沿霍山路由西向东闯红灯通行至路口,适逢朱某某驾驶公交车(经鉴定,事发时车速约介于43-46公里/小时,该道路限速60公里/小时)沿大连路由南向北行驶遇交通信号灯绿灯直行进入霍山路路口,两车相碰,造成两车损坏、洪某某当场死亡。

 

       本起事故中,洪某某存在超速行驶且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朱某某无过错行为。

 

       洪某某的违法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洪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

       交通部门提醒

       不能把“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片面理解为“撞了白撞”。机动车驾驶人无责的前提是没有交通违法等过错行为,如果电动自行车、行人有闯红灯或者乱穿马路等易肇祸交通违法行为,但机动车驾驶人视线开阔、环境光线良好、没有盲区,应当能够及时发现违法的非机动车、行人,且双方距离足够机动车驾驶人采取制动等措施,机动车驾驶人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也应当根据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分隔线----------------------------
小编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