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醉驾入刑”等法律法规实施和交警部门严查严管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在守法市民中深入人心。那么,酒后骑两轮电动车是不是违法行为?可能不少人说不清楚。下面这个案例,应该对您走出“酒驾”“醉驾”和“两轮电动车”的认识误区有所帮助。
案例:醉酒骑两轮电动车,男子被追究刑事责任
洛阳市一名男子因醉酒后骑两轮电动车上路发生事故,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去年11月30日21时许,洛阳市老城区琴书路与二乔路交叉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载有两人的两轮电动车与一辆面包车相撞,电动车驾驶员张某和电动车上的乘客受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很快达成了赔偿协议,但事故的处理并没有就此终结。今年2月15日,交警部门以张某和面包车驾驶员涉嫌危险驾驶罪,将两人移交邙山派出所立案处理。目前,两人已被取保候审,本案正在进一步处理。
原来,在事发当晚,交警部门对张某和面包车驾驶员进行了抽血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张某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9毫克,面包车驾驶员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毫克。
很显然,两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均已经超过了醉驾(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80毫克)的标准。大家都知道,醉酒驾驶汽车涉嫌危险驾驶罪,为什么两轮电动车驾驶员张某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误区一:“醉驾”“酒驾”只针对汽车
“不少人理解的‘酒驾’‘醉驾’是酒后或醉酒驾驶汽车,实际上这是认识的误区。”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说,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酒驾”“醉驾”的描述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醉酒驾驶机动车”。这里的机动车指的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并未限定于汽车。
常见的机动车有汽车、摩托车、机械车、挂车、有轨电车、拖拉机等,驱动方式包括燃油和电动。酒后或醉酒驾驶这些车,都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误区二:两轮电动车都是非机动车
大家通常以为,两轮电动车是非机动车,这样的认识对吗?张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请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两轮电动车进行了司法鉴定。根据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公斤,具备脚踏骑行的功能。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张某所骑的两轮电动车车速可达44公里/小时,整车质量超过93公斤,且不具备脚踏骑行的功能。因此,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该车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的两轮电动自行车。结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对摩托车的定义,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张某的车属于摩托车。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大设计车速都应不大于50公里/小时,且如使用内燃机,排量不大于50毫升,如使用电驱动,电机额定功率总和不大于5千瓦,这样的车辆属于轻便摩托车。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张某的两轮电动车属于轻便摩托车。
因此,警方认为张某醉酒后骑这辆两轮电动车上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实际上,参照国家标准,我们在路上常见的两轮电动车中有很大一部分都属于机动车。这些车一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同样要像汽车等其他机动车驾驶人那样承担相应的责任。”市交警支队负责人说,希望市民走出原有认识误区,认清自己车辆所属的种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南宁交警全天候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夜查酒驾成常态
从2月26日起到3月26日,南宁市公安局在全市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整治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霹雳行动”。 今后,全天候查酒驾成为常态。截至3月3日,“霹雳行动”已经持续开展近一周,南宁交警不分路段,不分时段,全天候紧盯违法行为,有效查处了一批违法驾驶行为,整治初见成效。“霹雳行动”席卷全城,南宁人的朋友圈也兴起温馨提示:“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行动开展两天,南宁市共出动交警警力4800人次,警车980辆次,教育纠正交通违法行为3.4万起,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8万起,其中查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129起(醉驾11起),目前,南宁交警对这129起违法行为进行了实名曝光。
三亚3月4日起严查酒驾电动自行车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3月4日起,三亚交警一经查获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有酒后驾驶行为,如其驾驶的属超标电动车则以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理,严格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据悉,2018年三亚市共发生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331起,死亡107人。在所有的车型当中,摩托车(包括电动自行车)肇事142起,死亡57人,占事故死亡人数的53.2%,酒后驾驶和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事故死亡的主要原因。酒后(包括醉酒)驾驶摩托车死亡人数33人,占摩托车总死亡人数的57.89%。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死亡人数46人,占摩托车总死亡人数的80.70%。
温馨提示:劝开车人喝酒或需承担刑事责任
即使你没有酒后开车的行为,也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人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