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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消防新规: 物业应对小区内电动车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时间:2019-01-09 14:33:19来源:自行车与电动车作者:李清点击:

        1月8日今天上午,《烟台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解读新闻发布会召开,从会上获悉,《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要求,对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和居民楼院等居住类建设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电动车车库(棚),设置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充电设备。物业服务企业、小区管理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提供的充电设备和充电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充电场所应当配备相应消防器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规定》共28条,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进行了具体规定。《规定》第4条明确了市、县和乡镇(街道)三级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消防工作,依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队伍的建设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将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宣传等消防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组织开展消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以村(居)、社区为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单元,在网格单元内的单位、村组、村(居)民楼院及其他场所开展消防基础信息采集、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安全宣传等动态管理工作。

    为切实加强电气火灾防控,减少火灾事故发生,《规定》第13条对探索推广电气火灾技防、物防措施进行了明确,鼓励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建筑、文物建筑、劳动密集型工厂、仓库、易燃易爆场所、居民小区和当地重要建筑、场所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有效遏制电气火灾的发生;第24条明确了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企业及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电力企业每年对辖区内公共供电设施、电气线路开展检测,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明确了供电企业应当加强检查,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供电、用电秩序或者用电单位、个人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细化物业服务企业消防管理职责,有效预防电动车火灾

    为有效预防电动车火灾的发生,《规定》第11至13条从电动车的销售、使用各个层面进行了明确。特别是对于电动(自行)车的停车、充电进行了具体规定。第15至17条对居民区消防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消防设施维护、修理的责任,细化了物业服务企业消防管理职责,解决多产权、多家使用建筑消防责任不明确,问题整改难落实的问题。第19条针对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影响疏散或者造成火灾隐患的行为,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实施清理、拆除等提供了法规依据。根据《消防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这一原则性规定,对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容易发生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规定》还对消防规划、消防供水、消防宣传教育等进行了规定和明确,将通过“烟台消防”微信公众号和烟台365消防服务网对外公布规定全文,便于市民查询使用。

北京市民也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电动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要及时拨打“96119”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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