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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发布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电动车火灾防范有保障

时间:2018-12-05 11:30:46来源:自行车与电动车作者:李清点击: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将对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起到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由电动自行车充电、使用、管理不当引发的火灾呈逐年增长趋势,已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给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这一问题也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据统计,宜昌市目前通行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已超过48万辆,其中主城区超过17万辆,每年还在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长。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宜昌支队充分结合我市电动车管理现状,前期专题研究并向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报《关于<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建议函》,建议对《条例(草案)》中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的相关内容进一步补充细化,并增加关于电动自行车规范充电的相关规定及相应处罚条款。

       此外,支队紧扣当前严峻的电动车火灾消防安全形势,认真谋划,主动作为,以“管、控、宣”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开展电动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各项工作,通过加强“三查”(查处不合格产品、自查自纠、部门联合检查)、约谈社会单位及物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开展高频次全方位的电动车火灾防范宣传,多措并举推进电动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切实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多发势头。

       本次出台的《条例》,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划定和规范充电行为都有明确规定,它将进一步推动电动自行车管理,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治提供保障。

       《条例》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公共建筑、商业街区、物业管理区域等处科学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地和设施。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条例》第二十三条

       驾驶人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按照标志、标线停放电动自行车。在未设定停车场所的地方停放电动自行车的,不得占用盲道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不得占用或者堵塞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公共走道、消防车通道。

       《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占用盲道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或者影响市容环境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处二十元罚款;占用或者堵塞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公共走道、消防车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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