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温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该条例将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正式实施。
《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共六章34条,这个条例涉及了共享单车无序停放、“僵尸车”处置、文明养犬等备受市民关注的问题。根据条例规定,因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减免罚款金额。
根据条例的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际,可以将其他违法行为列为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市民乱停共享单车拒不改正将受处罚。
共享单车乱停放的问题已经成为城市乱象。一些共享单车不仅被随意地停在人行道上,甚至机动车道也未能幸免。此次审议通过的《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五条对共享单车的使用者、经营企业的职责都作了规定。
对于使用者,要求“公民应当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得故意损坏车辆;规范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得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如违反该规定,在人行道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对于经营企业,要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科学、有序投放车辆,采用设置电子停车围栏等先进技术规范停放秩序,加强车辆的停放管理,及时整理随意停放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车辆。需要利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泊位等公共资源进行经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车辆投放信息、调度运维制度等依法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及时提供变更信息。”
小区内也不得停放“僵尸车”持续停放超过时限影响其他业主的将受处罚
对于“僵尸车”的问题,该条例也将其归为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同时明确,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车辆超过三十日的,责令驶离,拒不驶离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在住宅小区等物业管理区域持续停放车辆超过三十日影响其他业主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责令驶离,拒不驶离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