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自立法起草工作启动以来,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关注,为了使《草案》更好地推动我市交通管理工作,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在前期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拟对《草案》中规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有关问题进行立法听证。现将立法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2018年8月31日9时30分。
二、听证会地点:景德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楼会议室。
三、听证内容:
(一)关于将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等信息纳入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问题。
1、《草案》第七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个人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健全守信受益和失信惩戒机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记录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信息,其他职能部门、单位负责对电动自行车驾驶失信人实施联动惩戒。
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2、主要问题:将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等信息纳入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是否适当?
(二)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经营的问题。
1、《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经本市市场监督部门及税务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并验明所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依据国家标准核查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等参数。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开具有效发票。
禁止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
2、主要问题:对于草案中规范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的相关措施是否适当?
(三)关于居民住宅区内应当设置车辆停放场所的问题。
1、《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地以及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其管理者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专用停车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由其管理者组织实施管理。
2、主要问题: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由其管理者组织实施管理的相关规定是否适当?
(四)关于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投保保险的问题。
1、《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等相关保险。倡导驾驶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
2、主要问题:鼓励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等相关保险及倡导驾驶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是否适当?是否可以设置为强制性规定?
四、听证会参加人:
(一)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有明确意见和建议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报名,听证会组织者依据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和报名先后顺序,在申请报名的人员中遴选产生。听证陈述人为16人。
(二)听证旁听人:听证会设立旁听席,欢迎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报名,作为听证旁听人参加旁听。听证旁听人依据报名先后顺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