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65号令)及认监委有关公告等规定,现对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予以公告。
对本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投诉(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认监委
2018年7月26日
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
实施机构指定决定
一、认证机构
二、实验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65号令)及认监委有关公告等规定,现对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予以公告。
对本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投诉(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认监委
2018年7月26日
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
实施机构指定决定
一、认证机构
二、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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