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协会职能 | 新闻资讯 | 产品中心 | 车用电池 | 上牌查询
当前位置: 首页 > 协会职能 > 政策标准

提示:电动车频酿祸端 交警发布典型案例

时间:2016-06-21 09:18:57来源:作者:李清点击:

    19日,从哈尔滨交警部门获悉,为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通行环境,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近日交警部门将持续对电动车、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查处。据交警部门介绍,今年以来,因电动车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已导致发生多起伤人、致死交通事故。以下为警方发布典型案例。

  骑电动车送餐酿事故赔出半年工资

  3月29日13时许,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附近,电动车驾驶人李某驾车在呼兰区学院路右转弯时刮撞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造成王某腿部骨折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李某驾驶非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避让行人是构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交警部门对李某处于罚款二十元的处罚,同时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李某还需承担对方全部医疗费用及后续误工、看护、营养等费用共计赔付二万三千元。经李某供述,其是一名网络送餐人员,因着急去往华德学院送饭,转弯时旁边有一辆行驶的面包车挡着未看见行人,待发现后又与行人向住,因速度快、躲避不急才撞到了行人的腿部。据其介绍,自己是外地来哈打工人员,生活也不富裕,赔偿的钱相当于自己半年多工资,以后一定吸取相关教训,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电动车闯红灯行驶肇事害人害己

  5月5日6时50分许,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路附近,电动车驾驶人曲某驾车从康安路由北向南行驶回家途中,当行驶至顾乡大街交叉口北侧人行横道时,信号灯显示为黄灯。但曲某并未遵守交通信号指示在停止线内等待,而是在变为红灯时加速驶入路口。就在其突然驶出停止线的瞬间,一辆在康安路由北向南行驶,准备在顾乡大街口向西右转弯的中型厢式货车避闪不及与其相撞,曲某当场死亡。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中曲某驾驶电动车(后经鉴定为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行经有信号灯控制的十字交叉路口,未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进入路口且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图便利电动车逆行遇车祸不幸身亡

  5月15日22时17分许,在呼兰大道上,两轮电动车驾驶人陈某驾车为图方便,沿呼兰大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15号南28.20米时,对向一辆小型轿车与其相撞,造成陈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调查,陈某驾驶电动车经鉴定中心属性鉴定为两轮轻便摩托车,且当时陈某还存在醉酒、逆向、未佩戴安全头盔的驾驶行为,是构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事故由陈某负主要责任。

  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将面临刑事拘留

  3月24日17时许,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路上,电动车驾驶人杨某驾驶飞鸽牌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电机厂医院门前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相撞,造成行人王某受伤。经查,杨某当晚聚餐饮酒后肇事。由于其驾驶电动车为超标电动车、属机动车范畴,且对其进行酒精检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王某无责任。随后,杨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先期处于刑事拘留的处罚。

  电动车为何频酿祸端

  据交警部门介绍,电动车频酿祸端主要有以下四个原因:

  1,电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薄弱,为图方便、抢时间经常采取闯红灯、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争道抢行、随意变道折返等驾驶行为,且行驶过程中观察瞭望、安全避让意识差。

  2、部分市民,及送餐、快递等群体为提高出行效率,或是购买车辆时不了解电动车相关技术标准,选择了超标电动车(属机动车范畴),并因其速度快、自重大、操控难、无相应驾驶资格等因素易在实施各类交通违法时引发各类交通事故。

  3、电动车主要由电力驱动,噪声较小,使其他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法及时发现,并采取躲避措施,加之电动车骑车人的违法随意性、突发性不易被及时察觉,易引发相关交通事故。

  4、电瓶车、摩托车的安全防护相对其他机动车较弱,加之多数骑车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易对骑车人造成更大身体伤害,导致较为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交警发布相关警示:

  1、市民驾驶电动车出行应遵守交通规则行驶,切勿闯红灯。

  2、在购买电瓶车时,不要购买超标电动车。若鉴定后为二轮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类别,发生事故后,驾驶人将承担驾驶机动车的相应事故责任。

  3、由于绝大多数电动车未购买保险,一旦发生事故,赔偿、医治费用等问题将会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更大后续“伤害”。

  4、电动车上道行驶时,应按照相应规定车道行驶,即电动自行车走非机动车道,电动摩托车走机动车道,同时切勿选择人行道行驶,避免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分隔线----------------------------
小编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