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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骑行安全规定

时间:2014-01-14 22:04:09来源:作者:点击:

  随着温州市区公共自行车的投入使用,骑自行车出行的市民有所增多。《温州都市报》记者从市交警部门获悉,因不文明行车所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增加了不少。市民骑自行车出行,应严格遵守相关交通法规,确保人身安全。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自行车骑行安全做了相关规定。

  1、发生事故有什么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一方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应当相应减轻责任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十至二十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七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各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2、正常情况下怎么骑行?

  -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道通行:

  (一)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道通行;

  (二)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靠近道路右边通行。

  -非机动车遇本道被占用无法正常通行时,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车道通行,并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返回本道。

  3、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非机动车的制动器等装置完好;

  (二)不得牵引动物;

  (三)驾驶自行车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四)驾驶自行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避让;

  (五)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十二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4、骑车违法行为怎么罚?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二)不按规定载物的;

  (三)横过道路不按规定通行的;

  (四)在道路上驾驶独轮自行车或者其他禁止上道路行驶的自行车的;

  (五)牵引车辆、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六)双手离把的;

  5、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通行的;

  (三)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四)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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