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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襄阳公布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4-01-14 22:04:11来源:作者:点击:

  本月18日,市法制办公布了《襄阳市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襄阳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作出了规定,并在市政府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销售电动车实行目录管理

  《办法》指出,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并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

  生产、销售电动车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店铺内要在显著位置悬挂“请购买已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提示语,并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目录》查询。

  此外,电动车销售商要提供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按规定建立台账,并将收集的废旧电池交由生产企业回收利用或者委托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改装车辆不予注册登记

  《办法》根据行驶速度、技术标准和相应政策法规,将电动车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超标电动摩托车三种类型,但都要在公安交通部门登记注册。

  对已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对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车主要依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关要求,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摩托车号牌和行驶证后,按机动车进行管理,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摩托车驾驶证。

  对本办法颁布前购买,并未列入《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以下简称“超标电动摩托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过渡号牌和行驶证后,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应当办理相应的摩托车驾驶证和车辆保险。未办理临时号牌的“超标电动摩托车”上路行驶将被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可扣其电动车。

  对安装音响装置、改动限速装置等擅自改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不予办理登记。

  违规行驶将受处罚

  《办法》规定,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具体情况,可以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一定区域内通行。

  在划分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有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的,应当在引导线内行驶。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摩托车”的驾驶员,必须达到要求的年龄,并根据车辆情况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保险等证件,并且按规定时速、信号指示灯通行。违者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

  电动车应该在哪些区域行驶?驾驶电动车及电动摩托车对驾驶者有何要求?对未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及违规行驶、停放的驾驶员,给予什么样的惩罚比较合适?本月25日前,市民可向市法制办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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