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者
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者: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依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5]49号)、《关于加强燃油助力车及电驱动二三轮车管理的通告》(2005年第21号)的有关要求,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质监局、北京市环保局对电动自行车实施目录管理,目前已公示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二十批。
由于部分已备案的车型目前已不再生产或销售,拟对产品目录数据库进行清理,清理范围为第一批至第十七批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型号。北京市工商局按照生产企业备案时提供的地址向企业邮寄确认函。对于需要继续在北京市场销售的型号,请相关生产经营者按照确认函要求尽快确认。确认需提交的材料见附件。我局于2014年6月16日至8月11日集中受理确认材料。
请填写《电动自行车在京销售情况调查表》,与备案材料一并提交。
北京市工商局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处
附件
确认需提交的材料
一、加盖企业公章的《北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登记表》;
二、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承诺书;
五、省级或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原件、加盖企业公章的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六、加盖企业公章的商标注册书复印件;
七、加盖企业公章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照片必须为自电动自行车左后方45度角拍摄的、近距离5寸数码实物彩色照片,并在照片空白处打印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品牌、型号);
八、加盖企业公章的委托书;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九项材料的电子版、数码照片电子版。
要求:
1、所有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供核对。除身份证复印件外,所有复印件均需写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2、申请电动自行车产品登记的每种型号产品必须单独提供商标注册证、照片、检验报告。
3、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申请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不提供委托书。
4、请登陆www.baic.gov.cn在线办事栏目下载《北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登记表》、《产品登记照片》。
提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市工商局511室
联系电话:010-82690352、010-82691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