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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

时间:2014-01-14 21:52:16来源:作者:点击:

 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为保证行业协会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所有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向协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每年:

  1、 副理事长单位:30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

       3、理事单位:5000元。

  4、 会员单位:2000元。

  第五条 经费用途

  1、 资料、报刊费用;

  2、 调研、咨询费用;

  3、 理事会会议费用;

  4、 培训、考察、讲学费用;

  5、 表彰先进和成果奖励费用;

  6、 出版信息费用;

  7、 财政上缴费用;

  8、 其它费用。

  第六条 会费标准根据协会职能的落实、业务量的调整、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因素,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末以前。

  第八条 本协会会费使用原则是:严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并应合理核定,预算控制,审计监督。

  第九条 会员缴纳会费由本协会秘书处收取,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条 本协会对未按照规定缴纳会费的会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限期缴纳会费;

  (二) 予以通报;

  (三) 限制其行使《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章程》第十条的部分权利;(四) 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同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费实行预算管理。每年会费开支预算由会长提出,经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会费的收支情况,应按时向理事会报告。年度支出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费用使用管理、监督和控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北京自行车流通行业协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北自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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