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在京销售电动自行车代理商、门店经营负责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GB17761-2024《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该标准将于2025年9月1日正式实施,替代现行的GB17761-2018版本,该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将有效降低火灾事故隐患和危害,减少交通事故风险,防范非法改装,提升电动自行车整体安全性能。
为推进《技术规范》实施,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促进符合《技术规范》的产品供应,落实工信部《关于强化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加快新产品供应的意见》要求,协会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标准实施时间
实施日期:2025年9月1日。2025年9月1日以后,所有新生产的电动自行车都必须符合GB17761-2024《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销售过渡期:为保证符合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充分消化,避免社会资源浪费,自实施之日起给予3个月的销售过渡期,2025年8月31日及之前旧标准的车辆允许销售至2025年11月30日。2025年12月1日之后,所有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必须符合新标准规定。
二、主要技术变化
新标准在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脚踏骑行功能、电动机功率限值、防火阻燃、塑料占比、北斗定位、通信和动态安全监测、防篡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等方面均有较大优化和提升,主要包括:
1.调整了电动自行车的术语和定义:电动自行车,以车载电池为能源,实现电驱动或/和电助力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2.增加铭牌使用年限及用途:铭牌还应标明建议使用年限,格式为“本车建议使用年限为×年”。(电动自行车建议使用年限由生产企业在综合考虑车辆主要零部件及电气线路使用寿命、老化速度等多种因素基础上确定。)用于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活动的电动自行车,应在铭牌上标注“商用”或字符。
3.整车编码区分车种:代码,用2表示仅具有电驱动功能的电动自行车,用3表示仅具有电助力功能的电动自行车,用4表示同时具有电驱动功能和电助力功能的电动自行车;但用于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活动的仅具有电驱动功能、仅具有电助力功能、同时具有电驱动功能和电助力功能的3种电动自行车的车种代码分别为7、8、9。
4.调整了整车质量:使用铅酸蓄电池的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应小于或等于63kg,其他类型的装配完整的 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小于或等于55kg。
5.调整了脚踏骑行功能要求:电助力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应具有脚踏骑行装置;仅具有电驱动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可设置脚踏骑行装置,也可不设置脚踏骑行装置。
6.更新了防火阻燃的试验要求和方法。
7.新增要求:
塑料占比限制:不超过整车质量的5.5%。
北斗定位功能:增加北斗定位、通信与动态安全监测功能,消费者可自由选择是否保留北斗定位模块。 用于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活动的电动自行车应具有北斗模块。
通信与动态安全监测功能(4G/5G模块)。
强化电池组、控制器、限速器等核心部件的防篡改要求,互认协同功能,落实“一车一池一充一码”。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新增对企业生产能力、检测能力和质量控制能力的要求。
三、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提示
1.请生产企业尽快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研发和车型设计,调整生产流程,加强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提高质量管控水平。
2.请销售单位及时清理库存,确保过渡期结束后销售的产品符合新标准。同时,在本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随车匹配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有效标准,相应型号电动自行车及随车匹配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依法经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保证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合格证信息一致。
3.不销售未列入《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产品;不向市场供应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相关标准及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和电池等配件;不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或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为经销商名录以外的经营者提供产品。
4.请生产、销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意见》(国市监质监规〔2024〕6 号)要求,实现产品质量安全关键信息追溯。
5.请在京的生产企业、代理商和经营门店积极落实T/BBIA 10-2025《电动自行车经营门店服务指南》团体标准要求,建立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经营门店进货与查验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
四、行业协同
1.协会将持续加强行业自律,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定期开展关于《技术规范》(GB 17761—2024)标准的政策宣贯工作,督促行业经营主体落实《技术规范》,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2.引导企业及门店落实有关要求,坚决带头守信守法,加强在京品牌质量建设,规范经营行为,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更可靠的电动自行车产品。
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
2025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