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经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二届二次理事会通过,为保证行业协会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所有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一年度:
(一) 副理事长单位:30000元/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5000元/年;
(四)普通会员单位:2000元/年;
第五条 经费用途
(一)资料、报刊编制印刷费用;
(二)行业调研、咨询费用;
(三)理事会会议费用;
(四)培训、考察、讲学费用;
(五)表彰先进和成果奖励费用;
(六)出版信息费用;
(七)其它费用。
第六条 会费标准根据协会职能的落实、业务量的调整、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因素,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末以前。
第八条 本协会会费使用原则是:严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并应合理核定,预算控制,审计监督。
第九条 会员缴纳会费由本协会秘书处收取,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条 本协会对未按照规定缴纳会费的会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限期缴纳会费;
(二) 予以通报;
(三) 限制其行使《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业协会章程》第十条的部分权利;
(四) 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同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费实行预算管理。每年会费开支预算由理事长提出,经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会费的收支情况,应按时向理事会报告。年度支出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费用使用管理、监督和控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会账号如下:
户 名: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潘家园支行
账 号:11-220 201 040 007 310
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
201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