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北京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纳入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昨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审议了《北京市消防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突出构建消防监管工作新格局,压实社会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火灾预防管理。其中提出,鼓励住宅户内配备火灾报警、灭火器、避难逃生等消防产品。针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修正草案专设相关条文,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停放在单位、居住区指定区域,禁止在疏散通道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 修改《条例》纳入今年立法计划 据市司法局介绍,《条例》自1996年施行以来,历经1998年、2002年、2011年3次修改,对维护本市消防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市火灾总量、灾亡人数在全国始终处于低位。近年来,超大型城市特有的消防安全隐患不断凸显,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等消防安全高危领域火灾扑救难、疏散难,人员密集场所、电动自行车充电等消防安全薄弱环节面广量大等问题,亟须作出规范。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将行之有效、比较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进一步提升本市消防工作法治化水平。 市人大常委会将修改《条例》纳入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审议项目,由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司法局共同推进《条例》修改工作。2024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同意立项。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目前的修正草案。 本次修改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将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通过立法形式固定下来,推动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持降低火灾事故概率、守住消防安全底线,针对消防安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手段,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坚持“放管服”改革、统筹发展和安全,创新消防监管模式,优化消防营商环境,提升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鼓励住宅户内配备灭火器 修正草案共39条,对《条例》现有体例结构未作调整,主要涉及条款的增加、修改和删除。北青报记者注意到,修正草案更加突出压实社会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补充明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补充规定单位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 修正草案进一步明确个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如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规定;遵守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报告火警等,在指定位置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住宅户内配备火灾报警、灭火器、避难逃生等消防产品。 电动自行车应停放在指定区域 修正草案更加强化火灾预防管理。针对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所有权人、管理使用人消防安全责任;针对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人员密集场所等火灾高风险建筑和单位,细化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例如,规定大型商业综合体管理使用人应与商户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商户消防安全责任范围和责任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考核制度;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对商户全体员工开展上岗前消防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培训;商户布局不得影响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设置,不得妨碍消防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针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修正草案单独新增一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停放在单位、居住区的指定区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开展日常巡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止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或者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此外,针对农村自建房租赁经营行为,修正草案对出租人提出消防安全具体规范;针对施工动火作业,建立健全施工动火作业消防安全具体规定;针对占堵疏散通道行为,明确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具体要求;针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提出要求;促进消防工作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手段,提高城市火灾防控综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