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定期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以案促改、以案促治。
2024年3月,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为外卖人员顾客改装72V蓄电池行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经营性拼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对该经营主体从事经营性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1.依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禁止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禁止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禁止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禁止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2.私自拼改装电动自行车会带来极大安全隐患,违法又危险。
3.改装高电压大容量蓄电池,容易引起线路发热,造成线路过载,甚至导致线路击穿短路,引起蓄电池自燃和爆燃;更换大功率电机,会增加行驶安全风险和蓄电池自燃的概率;解除限速后车辆超速行驶,极易导致操控性能和制动性能下降,引发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