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22时许,薛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廊坊市常甫路西侧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至与南龙道交口处时,无视行驶方向的红色信号灯,穿越车流通过路口过程中,与一辆小型汽车相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薛某某受伤。
后经抽血检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2 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
薛某某逆行、闯红灯、醉驾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醉酒驾驶
交警提醒
“宁等三分,不抢一秒”,红灯可以再等,生命不能重来,无论是非机动车还是行人,请一定不要闯红灯!同时,不管是骑车人还是乘车人,都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