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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11月1日起,未悬挂号牌、驾驶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上路将面临处罚

时间:2022-09-09 09:08:22来源:作者:点击:

 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截至2022年10月31日23时(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停止办理时间),公安交管部门将不再办理临时号牌申领业务。11月1日后,对不符合《条例》规定,未悬挂号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交管部门将依法实施处罚。

 

近年来,非机动车特别是有助力驱动装置的非机动车数量呈快速增长态势,因源头治理乏力、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客观原因,非机动车总体呈现交通违法突出、交通事故频发的态势。为此,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定了3年的过渡期(截止2025年04月30日),并要求最迟2022年10月31日前,到交管部门为相关车辆申领临时号牌。

 

为方便市民办理临时号牌申领业务,交管部门提供了“线上申报、线下领取”“预约办理、现场申领”两种申领方式,截至目前,交管部门已发放临时号牌33万。按照《条例》相关规定,《条例》施行前已经购买的非国标电动自行车车主务必在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申请登记,逾期未申请登记的,交管部门将不再接受市民群众新提交的号牌申领业务。同时,自2022年11月1日零时起,未按规定申领临时号牌以及未按《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并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均不得上道路行驶,否则交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交管部门提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前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持有电动自行车来历合法合规证明。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和取得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一)驾驶拼装或者违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三)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四)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六)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固定座椅。十六周岁以上至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过渡期满后,仍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再次违法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依法予以收缴。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并强制报废;驾驶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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