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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岛内将禁行电动自行车

时间:2016-05-17 15:06:32来源:东南网作者:李清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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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电动自行车未来的“存”与“废”,又有了新消息。

  5月16日,《厦门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在市人大网站上公布,对外征求意见。如果说3月30日是“旧版本”,那这算是最新版本。

  新版本释放出来的最大信号是“一禁两不禁”。一禁是明确厦门岛内禁行电动自行车;两不禁是邮政快递等行业的骑行不禁,岛内销售电动自行车不禁,但不禁是有条件的。

  征求意见截至5月31日,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1、寄信至厦门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邮政编码:361018),并在信封上注明“《厦门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字样。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hencongyi@xmrd.gov.cn。

  岛内“禁电”四大理由

  为什么要在本市中心城区的思明区、湖里区“禁电”,在关于《厦门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中,列出以下四大理由。

  1.道路条件不适宜

  厦门中心城市的道路条件不宜发展电动自行车。

  思明区、湖里区道路资源紧张,而解决市民出行难的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发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资源的使用效率。

  电动自行车作为单体交通工具,承载能力小,交通效率低,不适应我市思明区、湖里区道路交通发展。

  另外,思明区、湖里区道路多数没有非机动车道,已有的非机动车道也多数互不联通,不成网络,且受地理条件限制,这种道路状况在短期内客观上难以转变。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势必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形成与车争道、与人争道的局面,冲击了我市自1999年“禁摩”以来的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带来了较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

  2.“限电”力度不够

  岛内现行的“限电”措施效果不理想,需进一步强化管理。

  2006年起,思明区、湖里区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2012年起实施的《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对电动自行车采取了“登记上牌、限量控制、限制通行、违法重罚”等措施,进一步强化了对电动自行车的规范管理。

  2012年至2015年,岛内共查处各类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21.6万起,查扣1.3万余辆,销毁9562辆,但电动自行车交通乱象未见明显好转,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量仍突出。

  据统计,这四年,岛内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19150起,约占同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总量的30%,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伤人事故5786起,约占同期伤人交通事故总量的40%,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亡人事故53起,约占同期亡人交通事故总量的25%。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对电动自行车采取限制通行的管理措施力度还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强。

  3.“限”不如“禁”

  从国内多个城市的管理效果看,“禁电”能显著改善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状况。

  2015年9月—10月、2016年1月,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率领市公安局等部门分别赴昆明、杭州、海口、福州等4个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管理的城市,以及广州、珠海、深圳等3个对电动自行车实施禁行或限行的城市进行了学习考察。

  两相对比,前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庞大,即使有专门的非机动车道,电动自行车对整体交通的影响仍然很大,道路通行秩序混乱,道路交通事故数量和伤亡人数居高不下,政府部门花了很大力气去规范、整治,但事倍功半,收效甚微;而后者对电动自行车采取了禁行或严格限制的措施,道路交通秩序较好,交通事故也少得多。

  4.明年车牌到期

  原有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措施到期后,需明确新规定。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的要求,市公安局于2012年1月30日发布了《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的通告》、《厦门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均为五年,将于明年初失效。

  导报记者注意到,电动自行车的牌照有效期为5年,到明年2月1日到期,届时,岛内将没有拥有有效牌照的电动自行车。因此,有必要在现在这个时间点,通过立法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予以明确。

  草案三大变化

  1.快递业无“限期过渡”

  收快递,不会受到“禁电”直接影响。套用一句网络用语,妈妈再也不用担心你收不到快递。

  新版本是这么说的: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但邮政、快递等特殊行业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发放专用标志的电动自行车除外。

  旧版本为:鼓励快递企业使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专用车辆从事快递服务。经市邮政管理部门核定并喷涂统一的快递专用标志的电动自行车予以限期过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导报记者仔细比较,“限期过渡”这一说法取消,邮政快递业使用的必须是专用标志的电动自行车,由交警和邮政快递业等行业的主管部门核准发放,显得更加专业。

  2.岛内“售电”不禁止

  最大的变化,是岛内对销售电动自行车不说NO,而是YES。

  旧版本的草案规定,“在思明区、湖里区,不得销售电动自行车”,整句话被删除,新版本中没有提及。

  但是,商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厦门本市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也就是说,超标电动自行车不能卖。

  导报记者多次报道过电动自行车限行整治,不少车主提出疑问:“为什么店里有卖,路上不让骑?”言下之意,卖了就应该让人骑,如果不让骑,就不应该让它卖。

  从规定草案来看,卖和骑是两码事,销售合法合格的产品是允许的,骑电动自行车到道路上,在交通管理层面被禁止。

  3.卖车记录存3年

  卖电动自行车有严格规定。

  销售未列入厦门本市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依法查封或者扣押车辆,并处1-5万元罚款。

  应如实建立电动自行车进货、销售台账,至少保存三年,违者罚5000元,弄虚作假罚2万元。其中,“保存三年”新写入草案。

  禁行电动自行车、限行电动自行车的规定,商家必须以书面方式告知消费者,由消费者签名,收入台账;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要在醒目位置公示。

  草案中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告知、承诺、保存义务的,处以5000元罚款;违反规定销售电动自行车,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更换、退货或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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