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做出“禁售”“禁油”“禁行”“禁停”“禁坐”等规定
新快报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正在市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针对非机动车和摩 托车的生产、销售、供油、通行和停放管理,《条例》首次做出“禁售”、“禁油”、“禁行”、“禁停”、“禁坐”等规定。本次意见征集截至10月24日,市 法制办将于11月1日对《条例》进行立法听证,即日起面向社会征集18名听证代表。
■新快报记者 占文平
买时不知道 买了可以退
《条例》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车辆行驶:电动自行车;未在本市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摩托车;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除市政、环卫等单位外,禁止在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范围内行驶、停放人力三轮车。
若违反上述规定,由交警部门扣留车辆,并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100元罚款。依据前款规定扣留的人力三轮车,拼装、改装车,本市不予注册登记的残疾人 机动轮椅车和无号牌摩托车,予以没收,强制报废。依据上述规定扣留的电动自行车、外市籍号牌摩托车、本市准予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当 事人应当在30天内接受处理并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后,方予发还车辆。
《条例》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在本市限制摩托车行驶范围内禁止销售摩托车。在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 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人力三轮车。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销售者应在销售场所张贴有关告示,因销售者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购买者购买的车辆无法上道路行驶的,购买者 可以依法要求退货。
违背禁停令 停车场受罚
此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未悬挂号牌的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供油。本市摩托车限行范围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摩托车供油。违反的,由经贸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停车场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在本市限制摩托车行驶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不得停放摩托车。停车场违反规定的,由市交通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以取消停车场经营、申办资格。
残疾人车要全市统一车型
根据《条例》,广州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一人一车制度。需使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应当向市残联组织申购,申购条件有三个: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具有法定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文件。
《条例》还规定,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统一车型制度,具体由残联等部门确定。未达到报废标准置换为统一车型的,残联组织应给予适当补偿。
此外,《条例》规定,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货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