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办证后方可上路
《办法(草案)》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申请注册登记,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禁止在本省登记和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应在规定位置安装号牌
《办法(草案)》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随车携带行驶证;在规定位置安装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保持转向、制动、喇叭、后视镜、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齐全有效;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
电动自行车速度不得超过
《办法(草案)》规定,驾驶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不得逆向行驶、醉酒驾驶;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办法(草案)》还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或将面临30元至50元的罚款:不按规定通行的;不按规定驾驶的;不按规定载人载物的;不在规定地点停车或者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驾驶人不符合驾驶资格的;驾驶未依法登记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醉酒驾驶的;超速行驶的;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改变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结构、构造和主要技术参数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行驶证的;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
同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非机动车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