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严厉打击各类盗销电动自行车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昆明市公安局决定自2014年2月10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民应当购买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在购买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具体办证地点附后)。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交通法规,随身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车辆的合法手续。公安机关将自2014年2月10日起,全面加强对路面行驶电动自行车的检查管理,对未携带有关证件或者不能提供车辆合法手续的,依法扣留电动自行车。
三、严禁驾驶改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者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违者将予以收缴销毁。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扣留车辆:
(一)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登记或者未悬挂号牌、未携带行车证的;
(二)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行车证的;
(三)驾驶涉嫌盗抢或者达到报废期限的车辆的。
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二)未依法登记,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未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
(三)电动自行车的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部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
(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
(五)闯红灯或者违反其他交通信号的;
(六)逆向行驶的;
(七)超过法定时速行驶的;
(八)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的;
(九)违反规定驶入机动车道的;
(十)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以及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的;
(十一)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十二)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六、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等旧货收购业严禁非法收购、销售证照不齐、来历不明的电动自行车;严禁非法拆解、拼装电动自行车。
七、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销售、修理店(厂)严禁非法收购、销售证照不齐、来历不明的电动自行车;严禁非法拆解、拼装电动自行车。
八、对盗抢电动自行车以及明知是被盗抢电动自行车而予以拆解、改装、转移、窝藏、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九、对扣留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经公安机关公告后仍不处理的,由公安机关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十、凡有盗抢或者销售被盗抢电动自行车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应于2014年2月28日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凡已经购买来历不明、有被盗抢嫌疑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人,应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上缴车辆,由公安机关作进一步查证;凡提供线索或检举、揭发盗抢电动自行车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实后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给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