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要求,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制度。为规范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编制管理,方便企业办理,特制定本规程。
一、目录编制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市非机动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品牌、规格型号、电池类型、最高车速、整车质量(含蓄电池)、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等信息。
(一)信息归集
1.信息、资料内容
通过线上(暂未开通)、线下两种方式归集目录信息,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委托人需提供以下信息或资料:
(1)《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登记表》;
(2)《企业承诺书》;
(3)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2019年4月15日前)或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4)产品合格证;
(5)从左前45度拍摄的近距离5寸电动自行车实物彩色照片(非A4纸打印、扫描件),并在照片空白处用印刷体标明“企业名称、品牌名称、规格型号”。
例:
(6)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符合 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报告。
2.提交方式
(1)线上提交(暂未开通)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委托人登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在“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模块填写信息、上传资料的原件电子版。
(2)线下提交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委托人也可以线下向协会提交资料的纸质原件、复印件,经协会比对后留存复印件。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委托人应对填写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核验
协会组织相关专家对采集的信息进行核验,并提出核验意见。对于提交过期资料或资料不完整的,协会应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委托人可重新提交。
(三)确认
市市场监督管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每两个月集中对归集的信息进行确认。确认部门有疑义的,交协会重新核验。协会应当及时将确认完成合格的《目录》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公布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确认完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当期《目录》。
二、目录管理
(一)《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有效期为3年,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委托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协会重新填报或提交资料;未按时填报或提交的,其相应产品到期由确认部门从《目录》中删除。
(二)对本市行政部门质量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由确认部门集体讨论后从《目录》中将该型号删除,并告知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对不合格车型进行整改,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可重新申报,经核验、确认后重新进入目录。
(三)发现提交虚假资料进入《目录》的,经目录确认部门查实后从《目录》中删除。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登记表.doc